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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潭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
溪潭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为深刻吸取南京市雨花台区“2·2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我镇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镇政府同意,决定从即日起至2024年4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
深入学习贯彻习总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频发的严峻形势,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流通销售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风险隐患长效机制,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一)生产源头环节。未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流通销售环节。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三)使用管理环节。违规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一)规范停放充电。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在建筑内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按标准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对于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老旧建筑,依法利用公共用地,增建集中充电设施。鼓励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可视监测系统,并加强日常巡查值守。
(二)依法严格整治。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督促各村(社区)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人负责居民区(楼)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公约及时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各村(社区)民委员会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公约督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做好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环节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宣传教育。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使用常识,普及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方法。各村(社区)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制定扶持政策。有条件的村(社区)委员会要及时研究制定老旧小区电动自行车改造扶持政策。对已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设施,且采用安全、可靠、稳定且标准高的充电设施,并配套建设遮雨棚、视频监控、简易消防器具等一系列配套设施的物业小区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新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充电费用进行补贴。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电动自行车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流通销售、使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
溪北洋市场监管理所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降低标准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行为,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源头关。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
国土所要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纳入规划条件中,保障设施建设。针对没有设置集中充电桩或充电桩数量不能满足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已建成小区,规划集中充电桩,以满足使用需求。根据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充分利用闲置空地规划一批集中充电桩。专项整治期间,做到应规划尽规划。
村建站要推动新建小区、公共建筑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结合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完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同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派出所要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抓好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牌证管理工作;持续加大路面执法管控力度,依法查处违法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和违反电动自行车回收、报废规定的行为;广泛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宣传,督促骑乘人员安全文明出行。公安派出所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救援队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要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行业部门应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重要内容,依法依规强化行业监管力度。
(三)要发动各村(社区)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各类网格力量,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纠正、劝阻、督促整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和安全隐患问题。要推进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车场室和充电设施建设,同时负责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且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管理职责,并牵头建设集中停放和充电场地。已赋权的乡镇(街道)要按照《福建省消防条例》规定,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进入电梯轿厢、私拉电线违规充电等违法行为,并根据赋权事项,依法查处其他电动自行车消防违法行为。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对“回头看”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19日)。由镇政府统一牵头领导,镇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问题隐患清单,督促整改到位。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4月20日至4月30日)。要及时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典型做法和问题不足,固化治理成果,健全完善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消防安全治理和管理能力水平。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从立足“两个大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到做好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责任,层层抓好组织实施。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单位要切实强化“一盘棋”的治理理念,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行动。要开展联合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全面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形成执法合力。
(三)强化督导追责。镇消安委将不定期对镇直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指导工作落实。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凡发生亡人或有影响的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将一律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室外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搭建,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离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芯材搭建。
(四)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毗邻的民用建筑外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性实体墙(外保温材料为燃烧性能A级)且距充电电动自行车车位周围4m范围内无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不限。
(五)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不得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文物保护建筑贴邻或组合建造,不得占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影响建筑室内外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当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毗邻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外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实体墙江南·体育官网,且距充电设施周围4m范围内无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七)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和简易喷淋系统,且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应绑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人或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的手机和微信,关联人在收到探测器报警后应立即开展应急处置。
(一)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宜独立设置,设置在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并宜靠外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负二层及其他建筑楼层。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设在建筑物底层(架空层)的,应当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1.5小时的楼板和上部建筑进行分隔,底层(架空层)的外墙门、窗等开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上部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通过专用通道直通室外,该专用通道应采用不小于2小时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与底层(架空层)其他区域隔开,专用通道直通室外出口与两侧其他门、窗、开口的净距不应小于2.0m。
(三)在住宅楼底层(架空层)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应满足以下要求:设在高层住宅底层(架空层)时,应按中危险Ⅱ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在单、多层建筑底层(架空层)时,应设置不少于2支的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且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应绑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人或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的手机和微信,关联人在收到探测器报警后应立即开展应急处置。
(四)设置在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Ⅰ级确定。
(一)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设置在地面、独立建造的车库,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大于1000㎡;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车库,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大于500㎡。当场地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的建筑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增加计算。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车位应分组设置,每组长度应不大于20m,相邻组与组之间均应设置有一面高度不小于1.5m、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隔墙分隔。
(一)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安全出口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库的车辆出口可兼做安全出口。
(二)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车辆出口兼做安全出口时,除直通室外的车辆出口外,其余兼做安全出口的车辆出口应在出口部位设置乙级防火门。
(三)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应按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中危险级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设施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便于取用的部位并成对配置,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一)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总配电箱的进线断路器应带有分励脱扣器附件,火灾报警后自动切断充电设施电源。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电系统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和接地保护,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还应设电气火灾监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电线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
(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取得国家电子产品3C认证证书,应具有防水、防雷、过流过载过压短路保护、充满自停、定时断电等功能,有条件的可设置具有火焰报警、消防联动、物联网远程监管等功能的智慧充电设施,实现充电场所起火后后台自动报警、自动通知管理人员、现场鸣响警铃等联动措施。
(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可设置火焰识别摄像头或火灾探测摄像头等火灾探测科技设备,并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
(五)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所在区域严禁通过燃油、燃气、蒸汽压力管道等易燃易爆管道;且围护材料、内部构件及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六)充电线路、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并穿管保护,充电设施、插座、配线箱、线缆等严禁敷设在易燃可燃物上,严禁使用大功率照明灯具,严禁私接电线“飞线充电”。
(一)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管理或业主单位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夜间巡查,每月对车棚的充电设施、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开展一次检查,及时通知专业人员维修、维护。
(二)物业服务企业、村(社区)民委员会要对电动自行车占堵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私接电线充电、长时间过度充电等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及时清理久放不用的“僵尸”车辆。
(四)利用社区宣传栏、楼宇电视、户外大屏等载体,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案例警示性宣传和消防安全科普教育。
(五)组建电动自行车火灾快速处置志愿消防组织,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处置程序,加强日常演练,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灭早、灭小、灭初期。
在既有建筑改造过程中,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建筑内,不得改造配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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